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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天津市)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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