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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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