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得税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所得税一次性扣除,会计正常折旧,相关递延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特定期间内购进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所得税,但会计上仍需正常计提折旧。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这个政策下,企业所得税上设备价值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涉及递延所得税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何做呢? 例:某公司2022年12月购入一台单价400万的设备,在2023年度一次扣除,会计上按四年折旧。假设没有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每年会计利润都是500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至2026年相关所得税处理如下: 2023年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费用 12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注:会计利润包含该固定资产当年折旧100万,税法一次性扣除40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200万 2024年——2026年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费用 12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万 注:会计利润包含该固定资产当年折旧100万,所得税需纳税调增,实际应纳税所得额600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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