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应如何填写?

(二)填表分析: 该事项并无税会差异,且不影响企业损益,无需考虑纳税调整问题。

我们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014年12月18日,甲公司以本企业一幢办公楼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俱,换入的办公家俱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1000000元,累计折旧为35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0元。办公家俱的公允价值为750000元,交换双方互开发票。 (一)由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的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所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0元 累计折旧 350000元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00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俱 75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650000元 营业外收入 100000元 对于该项业务形成的10万元营业外收入,应该将其填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18行“(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中。 (二)填表分析: 该事项并无税会差异,且不影响企业损益,无需考虑纳税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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