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
住房

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哪些税费?

个人销售住房,销售方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具体缴纳详情如下。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个人销售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购买方: 一、契税: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四)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个人购买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令第707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8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23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8号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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