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
补贴

采购货物低于成本价销售,销售后会获得供货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的补贴,采购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采购方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货物,另外获得补贴的形式,实质上是对采购成本的一种优惠方式,是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体现为采购成本的抵减。站在供应方,该业务属于销售返利的情形,支付返利时可以开具货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方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货物,另外获得补贴的形式,实质上是对采购成本的一种优惠方式,是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体现为采购成本的抵减。站在供应方,该业务属于销售返利的情形,支付返利时可以开具货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方应当按照支付的价款减去预计的返利金额部分作为存货的采购成本,销售时以该成本对应结转。 假设商品采购含税价1130,返利452含税,销售含税价904。 1.收到全额发票,商品入库,支付货款 借:库存商品600((1130-452)/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其他应收款400(倒挤) 贷:银行存款1130 2.销售商品,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90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主营业务收入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3.收到返利452元及对应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452 贷:其他应收款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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