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提供无息借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方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通常视同销售,但企业集团内单位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至2027年底。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特定用途的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但企业间无偿借款不属此列,故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提供无息贷款相当于无偿提供了贷款服务,所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间无偿提供借款,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这里的观点是企业所得税上并不需要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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