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充值1000送100,后期发生消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账务处理: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持卡人,实际消费时,按照充值折扣确认收入以及销项税额,假设持卡人第一次消费400元,第二次消费700元(应税货物适用13%税率),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次消费,确认收入为:400×(1000÷1100)÷(1+13%)=321.8元;确认销项税额为:321.8×13%=41.8元;冲销预收款为363.6元。

借:预收账款 36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8


第二次消费,确认收入700×(1000÷1100)÷(1+13%)=563.2元;确认销项税额为563.2×13%=73.2元;冲销预收账款636.4元。

借:预收账款 636.4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2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销售预售卡,预售卡充值账务上应计入合同负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885.0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115.0


持卡人第一次消费账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321.8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4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8


第二次消费账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563.2

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7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2


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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