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赔偿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提供初级原材料给B公司,B公司精加工后再销售给C贸易公司。为了保证A公司的利润,A、C之间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约定C要保证A的销量达到约定数量,否则C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给A,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问:此补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吗?A按价外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可以抵扣吗?C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您双方企业发生了相关应税行为而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因应税行为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之间是否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等资料由主管局根据其实质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网上留言选登 【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赔偿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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