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被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以及开发票?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给客户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服务,合同以及收款开票全部都是总公司,那么分公司可以算成二级以下或三级分支机构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签订合同问题税务不进行干预,可以具体参考公司法等相关政策解释。 分支机构如果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且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网上留言选登 【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答复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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