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土地,需要交什么税?

一、增值税 (一)适用税目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税率 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三)免税情形 1.自2017年7月1日起,出租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16年5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二、增值税附征 (一)适用税率 城建税: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2% (二)免税情形: 1.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 3.自2016年5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具体土地等级、对应税率请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 (三)免税情形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五、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目:财产租赁所得 (二)适用税率: 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四)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可将数月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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