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3%计算应纳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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