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发生的维修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是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综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发生的维修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维修后存货不能完全恢复其功能,应合理估计其可变现净值。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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