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银行资金结算的手续费支出,是否受所得税佣金和手续费的限额扣除比例的限制?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 规定:。“(一)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综上,企业发生的银行资金结算的手续费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佣金和手续费不受限额比例的扣除的约束,取得合规凭证后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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