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吗?(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1)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但存在免税政策 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对象外,应当视同销售。 所以,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免税政策:如果是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以及2021年第6号文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要求:集团内单位) (2)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是正向列举,并不包含“利息收入”。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可知“利息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 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观点认为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注意①关联方的无偿借贷行为,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②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