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期末是否需要结转?

不需要结转。 (1)财政部会计司就提问回复如下(原文): 留言提问:您好,会计司领导,针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纳税人,期末结转结转当期未交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将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应结转,期末余额为0;还是期末余额应保持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年发生额一致,年复一年累加。针对这个问题,麻烦会计司领导回复下,谢谢~ 会计司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2)财会[2016]22号第二项第(六)条规定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此条文可知,应交增值税下的进销项没有结转分录,直接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来处理。
1、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实务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期末是否需要结转”问题的回复 2、《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项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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