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扶贫入股资金,每年分红给贫困户,三年后本金归还政府,收到扶贫入股资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政府扶贫入股资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减少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会计核算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将收到的政府扶贫入股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1.收到政府扶贫入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政府扶贫资金 2.计提与支付利息: (1)计提: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2)支付: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3.三年到期后归还资金给政府: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小额零星的,是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政府扶贫资金业务中,资金提供方为政府,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此在利息支出时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政府出具的财政票据、付款凭单、支付给贫困户的政府文件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