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

能否用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来入成本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必须要发票?

对于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裁定的支出,若针对合同未履行前的商事行为,则无需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针对合同履行中或后的商事行为,则需开具发票。发票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经济事项若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且未取得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侵权纠纷或合同取消等未履行的律师费支出无需发票。

分两种情形: 1、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果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裁定或判定的支出是针对合同未履行之前的商事行为而下的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则收款方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果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裁定或判定的支出是针对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的商事行为而下的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则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法院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提示:需不需要发票入账,主要还是经济事项是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的。 例1:侵权纠纷中,判决书判决侵权方赔付被侵权方的律师费支出,不需要开发票。 例2:合同交易取消、合同未履行,判决书判决一方赔付另一方的律师费,不需要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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