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该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用农产品使用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时,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1月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注明农产品买价是1000元,则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9%=90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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