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深加工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此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的深加工产品时,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深加工产品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元、税额3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1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则该企业可抵扣100元的进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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