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会议
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什么样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审批程序分四类:一类会议需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二类会议需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报批,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需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计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注: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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