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一次转出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年底一次转出可以吗?

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月计算并转出,不得等到年底一次性转出。不按规定计算并转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纳入购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及购入的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照上述规定,“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不为0时,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应在“当期”计算并做转出。“当期”是指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期限通常是按月申报,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月计算并做转出,而不能等到年底才做一次性转出。 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做转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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