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
视同销售

消毒服务过程中赠送的消毒粉需要视同销售吗?

企业提供消毒服务时附赠的消毒粉属于服务成本,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无需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会计核算应将其作为服务成本处理,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均按规定执行。

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消毒服务的过程中本身就需要使用到消毒粉,消毒粉本身就是消毒服务的消耗性材料,是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即便是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给服务单位赠送了一些消毒粉,也不属于“无偿”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提供消毒服务过程中赠送一些消毒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应直接作为服务成本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以作为成本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购进取得进项税额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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