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损失
进项税额

购买方因为战争的影响,取消了订单,造成了我方购进的原材料因过期失效而废弃损失。我方正在通过法律渠道争取索赔,请问因为这种战争原因导致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非正常损失指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战争影响导致订单取消造成的原材料过期不属于此范畴,因此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不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按照提问描述,造成企业损失的原因在于因为战争影响导致订单取消造成的原材料过期失效,而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该部分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说明:虽然企业及时对外转让可以减少或避免原材料的损失,没有及时对外转让可以算“管理不善”,但是该“管理不善”的结果并不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原则,企业有权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而税务局则无权要求企业做出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增值税的“链条税”,可以用于理论研究和税法制定等,但是不能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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