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报酬酬拆分
缴税

10000元的劳务报酬酬拆分成每天500发放这样还需要缴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劳务报酬应按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分成小额发放,支付方仍需合并当月所有支付为一次收入并扣税。

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 (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1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因此,10000元的劳务报酬,即便是分成500元/天发放,支付方也需要将当月所有支付合并为一次收入,并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当“劳务报酬所得”金额大于800 元,就需要缴纳个税。


备注: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把劳务报酬拆分为500元,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有规定,对于交易对象是个人的,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可以不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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