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怎么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千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 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 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在收取的时候就要依法纳税。
销售啤酒、黄酒和酒类以外的货物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