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6-09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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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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