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收到实物资产的政府补助(非政府资本性投资)用于后续的政府扶持的项目的经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时,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对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综上,企业收到实物性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应按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如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其后续实物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 (2018)》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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