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广活动中的微信红包无法取得对方信息如何扣缴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提问描述的网络红包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鉴于实务中的“偶然所得”纳税人的人数众多且身份信息不容易取得的实际情况,扣缴义务人可以去税务大厅开通偶然所得的“汇总申报”,然后通过“汇总申报”的形式直接申报偶然所得的金额以及扣缴的税额,就不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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