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质保金到期因设备质量问题不能支付怎么财税处理?

一、依法开具红字折让发票的 按照折让处理的,销售方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方的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1)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坏账准备(如有)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冲减盈余公积等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冲减折让发生当年的收入,因此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调减收入)。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在开具红字折让发票时,直接在当期体现。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由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也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购买方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购买设备质保金不予支付的,简化处理可以视为将质保金用于设备的维修等,因而不需要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对于不予支付的质保金可以用来冲减修理费,也可以简化处理为“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营业外收入 二、不依法开具红字折让发票的 实务中,即便是销售方已经同意质保金不用支付的情况下,购买方也是经常不予配合,导致销售方无法顺利开具红字发票,最后大家就不了了之。 因此,在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对于无法收回的质保金就只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而购买方通常也就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1.销售方 借:营业外支出 坏账准备(如有) 贷:应收账款 2.购买方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说明:如果销售方不能取得相关损失的证据或证据不齐全的,即便是会计核算做了资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做纳税调整(调增)。而购买方对于确认的不支付款项,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财会〔201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