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管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后,必须将会计凭证按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任意销毁、以便日后随时香阅。 1.会计机构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句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防止抽换凭证。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等应在封面上签章。 2、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当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再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且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位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等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保管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会计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的,单位应当组织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