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方式转让采矿权,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为无形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货物”


因此,分期付款转让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应在达成交易时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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