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农村金融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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