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食用植物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因此,增值税上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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