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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2-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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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1.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简并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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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简并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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