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2-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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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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