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6-02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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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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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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