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同时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该公告政策解读:“十三、为帮助纳税人依法办理年度汇算,今年有哪些提醒准确申报的举措? 四是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也 因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国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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