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让矿山的开采权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闽财农税﹝2002﹞4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如转让矿山用地的使用权需要征收契税,仅转让开采权不需要征收契税。

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闽财农税﹝2002﹞4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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