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将土地投资于B企业,B企业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B企业应按照A企业投资作价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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