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应缴未缴收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整理相关费源信息后,移交税务部门征缴入库。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督促缴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的,由税务部门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滞纳金等。 对于划转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进行妥善清理,按照“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并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办理交接。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衔接、欠缴费款入库。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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