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据此为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生成《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确认后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缴费。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向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反馈缴款凭证信息。涉及跨区域征缴的,须进行跨区费源登记。不动产交易补缴土地价款时,各地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主体(出让人或受让人)不变。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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