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对于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由省自然资源厅(本级)、省海洋局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省税务局确定税务机关承担。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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