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何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不含青岛)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规定级次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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