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收入退还书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同时将退库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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