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不动产租赁,如何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备注: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