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闲置的厂房租赁(非异地),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纳税二、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纳税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将闲置的厂房(非异地)出租,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纳税:


1.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


二、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


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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