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公司作为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恢复补偿款,计入哪里?

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房屋恢复补偿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前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期满时必须将装修拆除复原,则租赁期结束时清理装修就构成了承租人的一项合同义务。依据新租赁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下期满时的清理费用如果金额足够重大,可以在租赁期间预提(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计负债)。如果涉及金额较小的,可以简化处理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或者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 (2)如果这笔恢复补偿款事前合同没有约定,是由于房屋租赁期间被损坏,租赁期满房东验收时临时要求的补偿。那么造成房屋损坏原因是入账的关键:如果是日常经营损坏(如大型机械产品进出磕碰等)那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等意外损失,那么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第三方赔偿则计入“其他应收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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