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将资金委托银行对其他公司进行放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怎么进行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303 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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