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房屋,约定了3个月的免租期,怎么处理?

一、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根据权责发生制,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按照上述要求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出租房只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可以。 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若存在预收房租情况,出租方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